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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二十世纪的国共两党竞相展开的共和建国大业中,孙中山的宪政阶段论构成了共同的政治实践理性与建国思想来源,尽管共产党对于阶段论有着别具一格的叙事。
当然,作为奥地利模式的主要设计者,凯尔森提出了普通法院模式的缺陷——如果一个普通法院有权审查一个法律的合宪性,它可能只是有权在它认为该法律是违宪法律时就拒绝将它适用于具体案件,而其他机关却仍然负有适用该法律的义务。转引自路易·法沃勒:《欧洲的违宪审查》,路易斯·亨金、阿乐伯特·J·罗森塔尔编:《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6。
从《联邦党人文集》和1787年宪法文本来看,美国国父们四处搜罗,殚精竭虑,充分论辩,几乎将启蒙时代诞生出来的政治思想元素逐一进行了批判性继承和创造性转化,其政体融合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的合理因素以及在分权与制衡上的精妙设计,堪称人类宪政工程的典范。[43] 当然,这只是就代表性和影响力而言的,实际上欧陆模式内部还存在着某些未定型的弱司法审查模式,此类模式在类型化与影响力上相对较弱,且基本上属于在议会民主与法院审查之间构建合作体系的努力,有关比较与分析参见程雪阳:《弱司法审查的兴起及其对中国的可能意义》,《宪政、公共政策与法学研究新范式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大学法治研究中心主办,2010年10月16日。它必须外在于任一权能,在某种意义上说,它必须是中立的,以便在真正需要它的时候能够采取恰当的行动,以便它能够保持或恢复秩序而又不致引起敌意。中国宪政转型的根本疑难在于记载于1982宪法文本上的政治宪法结构。缺乏宪法之形式依据的司法审查权尽管仍然饱受争议,但其通过长期的司法实践已经发展出了一套相对成熟的宪法解释与适用技术,并成功地推动着美国社会应对各种可归属于宪法的结构性危机,从而成为一种普通法上的宪法制度——这也充分印证了美国式司法宪政主义的普通法胎记。
法条主义者的文本清理通常还只限于中国宪法本文,不包括独具特色的序言部分。3、该原始的且最高的意志组织了政府,规定了不同部门的权力。根据大陆和台湾都认可的法治原则,只有法律上对两岸的规定,才是两岸公权力机关对两岸正式认可的含义。
这段话是陈水扁对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主导思想。两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是两个对等实体。将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方式,延续了大陆处理两岸事务,尤其是敏感事务的一贯做法,是对当前搁置争议处理方式的发展,因而有利于两岸关系的深入发展。在这看似矛盾的话语背后,体现了两岸关系在过去60年的深刻变化。
三、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两岸模式如前所述,在两岸仍然因国家、主权等争议产生歧见的情况下,议题化和阶段化的解决方式,是目前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最具可能性的选项之一。直到1987年两岸恢复接触后,大陆和台湾在交流中需要一个合适的名义,以达到既为两岸交流提供方便,又不涉及任何政治事务的目的。
两岸谈判的实践表明,任何一项共识的达成,都是在多轮谈判、反复商谈基础上形成的。这是因为,大陆与台湾在两岸互不接触的状态下,已经被高度意识形态化,政治性极强的两党、双方等词语,已经足以概括大陆和台湾的关系,两岸自然也没有出现的必要和可能。合法政府对叛乱团体是大陆和台湾在内战思维主导下的产物。(三)两党两党是大陆方面在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主张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其渊源可追溯至上世纪50年代。
在一国两区、一国两府和一国两体的政治关系定位下,台湾当局逐渐改变了原来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逐渐走向台独化。上述三个概念中的一国是指中国,其含义在1994年前指中华民国,在1994年后按台湾当局发布的台海两岸关系说明书,是指历史上、地理上、文化上、血缘上的中国。早在当选之前,陈水扁曾发表一份名为跨世纪中国政策白皮书,其中有一段话即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依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在大陆和台湾尚存在国家、主权等政治争议的前提下,用两岸作为政治关系定位,可以使大陆和台湾暂不考虑对方是否为一个政治实体,其公权力机关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敏感问题,避免因触动政治关系定位的敏感神经而激化业已存在的政治对立。
本文即根据两岸关系现状和两岸有关政治关系定位的主张,提出几点有关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思考。至于两岸作为政治关系定位模式后的发展,大陆和台湾应本着两岸的关系定位,逐渐从彼此的政治对立中走出,透过两会框架或公权力机关,进行更加深入的对话和商谈。
第二,两岸与两制解释两岸关系的角度不同,但两岸本身包含了两制的含义。二、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解决方式:议题化和阶段化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本质是对两岸关系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定位,核心是提出大陆和台湾可以共同接受的模式。
作为政治概念的两岸通常有两种用法:其一,人们将两岸作为政治概念使用时,并不是严格地指称地理上的台湾海峡两岸,因为台湾地区并非仅包括台湾海峡一侧的台湾岛,还包括澎湖、金门和马祖三个岛屿,而这三个岛屿虽在地理上属于大陆一侧,但在政治上是属于台湾一侧的。第二,两岸作为大陆和台湾在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为大陆和台湾进行两岸协商谈判,以及大陆和台湾就政治关系定位进行深入谈判提供了对话条件。第六条提出中央可以补贴台湾的地方财政。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会见美国客人杨力宇时,明确将台湾当局定位为地方政府。这些模式为我们讨论大陆和台湾在现阶段的政治关系定位提供了重要参考。大陆方面的主张得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
而且通过海协会和海基会两个授权团体,将两岸关系转变为两会关系,从而透过两会框架解决两岸事务性交流中的有关问题。但是,将两岸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模式的主张,并非意味着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将永远保持在两岸模式上。
其二,人们使用两岸的场合,往往是那些不便表达一国的场合,地理上的两岸俨然是政治上的一国的替代品。同时,议题化的处理方式可以给大陆和台湾多种选择空间,既可使两岸在务实探讨基础上选择已经提出的模式,也可使两岸经由谈判创造新的模式。
由此可见,两岸在台湾问题的论域内,已逐渐成为一个具有特殊意涵的概念:作为一个地理概念,两岸承载着人们对两岸关系过去的认知。两岸一词的出现,本身就表征着两岸关系从不接触状态向接触状态的转变。
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等领导人都曾建议两岸之间先谈起来,在谈的过程中,逐步解决问题,而且表示在一个中国原则下,什么都可以谈。这时,两岸转变为一个政治概念。这时的两岸甚至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大陆和台湾的重要文告和领导人讲话中都没有出现两岸一词。也就是说,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应在一个中国的框架内,从一国的角度来思考。
根据大陆和台湾的有关法律,两岸是指两个依据不同根本法(暂不考虑该根本法的合法性)所产生的公权力机关进行有效管辖的区域。通过一边一国论,陈水扁将中华民国等同于台湾,进而刻意区分中国与台湾,试图造成两岸一边一国的态势。
合理的、可为大陆和台湾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将有力地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联合国2758号决议在指代台湾当局派驻联合国的代表时,没有用台湾政府代表或中华民国政府代表,而是代之以蒋介石的代表。
因此,为了避免因政治原因影响两岸事务性交流,大陆和台湾在两岸事务性交流中都采取了搁置政治关系定位的做法,在事务性商谈中回避政治问题。众所周知,台湾问题是国共内战的遗留问题。
第二,阶段化是指大陆和台湾可以采取分阶段、分步骤的方式,根据两岸关系发展状况,在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政治关系定位,使政治关系定位始终与两岸关系发展状况相适应。1999年7月9日,李登辉提出所谓两国论,在理论上抛弃了一国两区、一国两府、一国两体的主张。将两岸作为现阶段大陆和台湾政治关系定位的可行性,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分析:第一,两岸准确地概括了两岸关系发展的现状,是大陆和台湾在政治关系定位上不断去政治化的结果,因而能够为两岸所共同接受。这种将政治关系定位议题化的主张,符合两岸关系的现状,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表现了对台湾当局的尊重,因而体现了大陆方面的善意和诚意。
将两岸事务,尤其是敏感事务议题化,是大陆对两岸事务的一贯主张。但是,两岸之间的政治对立并不是国与国之间的政治对立,而是一国内因内战而产生的政治对立。
第三,两岸和两会是大陆和台湾在不同层次上对两岸关系的定位模式,但在两岸模式下,两会亦可作为大陆和台湾政治交流的渠道。1993年,台湾当局曾在一份文件中认为,在过去多年中,政府基于国内政党政治发展已具基础,面对中共一再提出‘党对党谈判的要求,均表反对,或未予理会,政府以前的态度是如此,以后也不会改变{4}。
(一)政治对立论的解读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30周年座谈会的讲话(以下简称胡六点)中,对大陆和台湾的政治关系定位进行了新的阐述。根据胡锦涛同志的论述,大陆和台湾应该把握政治对立这一实质,以结束政治对立为标准,妥善、合理地确定大陆和台湾能共同接受的政治关系定位模式。